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公告
的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土地收回范围红线图),收回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所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收回补偿工作由镜湖区政府负责。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土地收回范围内的各相关土地权利人不得对宗地再进行租赁、转让、抵押等。
土地收回范围内的各相关土地权利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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