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信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 邮编: 230022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中国证监会
第100号令,2014年5月14日起施行)
现行有效的《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信薄膜科技(芜湖)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新疆润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赣州市德普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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