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芜湖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集聚社会各界资源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探索社会化招商转型路径,我单位草拟了《芜湖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各单位从符合法律法规、便于实际操作、奖励政策具有竞争力等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4月21日前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及单位盖章后的扫描件发至804026421。
附件:《芜湖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招双引”工作部署,突出招商引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全面提升我市社会化招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头部条委托招商对象应当是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规定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及个人,项目主要投资方除外)且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来源:《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高管及以上人员,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二)国家级、省级重点发展的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国内外知名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等;
(三)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培育产业及其他服务贸易类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
(四)其他具有优质项目资源的国内外商会、校友会、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等;
(五)其他有丰富项目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来源:《合肥市委托招商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条委托招商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咨询服务合作: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汇总国内外相关产业动态,提供产业规划和项目研判咨询服务。
(二)邀商访商合作:协助锁定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具备优质项目投资能力的投资方,邀请投资方高管来芜考察,或协助我市上门拜访投资方高管。
(三)招商活动合作:协助或承办我市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招商推介活动。引荐我市承办国内外重大经贸投资交流活动。
(四)媒体推介合作:充分运用国内外知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资源宣传我市投资环境。
(五)项目落户合作:协助我市为投资方提供产业政策咨询、项目落地服务,促进投资方项目在我市落地。【来源:《合肥市委托招商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北京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的意见》】
(一)对委托招商对象完成咨询服务、邀商访商、招商活动、媒体推介、项目落户等合作内容,给予招商服务费。具体金额以签订的委托招商《合作协议》约定为准。招商服务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招商资源特别丰富的委托招商对象可“一事一议”。【来源:《关于建立北京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的意见》提供境外项目信息和洽谈服务的社会招商中介机构聘用5家,每家合同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提供国内项目信息和洽谈服务的社会招商中介机构聘用1家,合同金额不超过80万元。每3年结合市场价格进行调整,适度增长。】
(二)招商服务费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向委托招商对象拨付(招商活动费用除外,可按实际情况支付)。具体拨付方式以签订的委托招商《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一)对于委托招商对象完成引荐项目落户的,给予项目落户奖。项目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依法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备注外资为准)。
(二)新引进外资项目奖励:外资项目合同外资总额应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外方投资者年实际到账外资200-3000万美元(不含),按实际到账资金的7‰进行奖励;3000万美元-1亿美元(不含),按8‰进行奖励;1亿美元(含)以上,按1%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项目奖励年限不超过两年,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700万元。奖励以人民币支付,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以资金实际到账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为准。【来源:《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蕞高奖励2000万元。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三)新引进内资项目奖励: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非委托招商对象引荐的投资者资金除外,下同),以固定资产投资的3‰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1.5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总投资1-10亿元(含),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10-30亿元(含),不超过100万元;30-50亿元(含),不超过150万元;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0万元。项目奖励年限不超过两年。【来源:《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1.奖励标准。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项目无注册资本的,年实际到账资金需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5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2.奖励限额。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蕞高奖励1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蕞高奖励2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蕞高奖励300万元。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蕞高奖励500万元。】
(四)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中国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须持有30%及以上股权。【来源:《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五)项目落户奖实行引荐人引进项目备案制度。引荐人在我市接触到相关项目信息前,向委托招商签约单位提出引荐项目备案。签约单位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引荐人在项目年实际到账资金,或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后,每年3月起每月蕞后一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载体单位投资促进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经落户载体单位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引荐人兑现奖励资金。应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相关载体单位先行垫付后,将有关审核材料报送市投资促进中心,由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每年6月及12月拨付给相关载体单位。
第五条市本级委托招商对象须与市投资促进中心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或由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委托招商对象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形式确定,也可根据商务谈判惯例、委托费用保密等实际情况,通过其他形式确定。各载体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委托招商《合作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内容、授权范围、工作职责及任务、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原则上,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后,招商成效突出的委托招商对象,可续签三年以下委托招商《合作协议》及优先评为我市招商顾问。
第七条委托招商《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考核指标,实行量化考核。可从咨询服务、报送信息、邀商访商、签约项目、落户项目、招商活动、媒体推介、其他工作等合作内容中选择考核指标,设定考核分值,明确目标任务完成分值。签约单位每年至少对委托招商对象考核一次。
第八条招商服务费由签约单位所属财政供给单位承担。市本级招商服务费由市财政局安排年度预算,年初一次性拨付至市投资促进中心。各载体单位由载体单位财政承担。项目落户奖按税收归属,由项目落户所在载体单位财政承担。其中,引进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外资项目,30亿元及以上内资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涉及奖励资金由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引进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内外资项目所涉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余项目奖励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江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中介招商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下同)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年度实际到账内资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有银行进账单并已纳入合法统计的资金。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以厂房、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形成的投资,以工程决算书、设备购买发票、土地付款凭证等材料认定。年实际到账外资、年度实际到账内资、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由签约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认定。【来源:《江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
第十条委托招商对象一旦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委托招商资格,且该委托招商对象及其关联公司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委托招商资格,因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该委托招商对象承担。
(一)恶意包装项目,提供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二)用虚假行为骗取资助或奖励资金的;
(三)受项目投资方投诉,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不符合作为委托招商对象资格的情况。【来源:《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合作招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纪委监委部门可全程参与委托招商各环节工作,必要时将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来源:《合肥市委托招商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为鼓励各载体单位创新招商方式,探索社会化招商路径,积累我市社会化招商转型经验。委托招商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决策流程符合文件规定,未牟取私利且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害的,按照《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防错纠错容错实施办法(试行)》(芜市办【2020】2号)文件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各载体单位委托招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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