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力西电气(芜湖)有限公司芜湖工业园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德力西电气(芜湖)有限公司芜湖工业园
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现收到德力西电气(芜湖)有限公司提交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德力西电气(芜湖)有限公司芜湖工业园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文件。该项目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2378号,已经芜湖市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发改备[2019]362号),项目总投资约108 000万元。根据《芜湖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芜湖市湾沚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该项目属于芜湖市湾沚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和安徽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项目全面落实安徽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实际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经评估、复核后,对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六、我局将按照相关要求对该项目进行“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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