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头部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工业生产布局,规范标准化厂房经营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益,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厂房,是指政府性投资建设的中小企业园等厂房,为工业生产之用途。
第三条 标准化厂房的出售、出租等管理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日常管理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负责(以下简称社会事务处)。
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南陵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项目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税收年度缴纳原则上不低于30元/㎡以上的项目均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为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配套的项目经批准也可租赁或购买。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原则上不少于单层面积的一半面积。
第五条 项目在通过县招商引资项目前期评估论证程序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正式确定落户企业并签订投资合同。
第六条 入驻项目公司须在南陵经济开发区所在地登记注册,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区域、同品质厂房市场标准审核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二)对入驻的企业,根据项目运行和缴纳税收情况,县政府分别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1.签约入驻后6个月内投产,头部年(从签约之月起,以12个月计算,下同),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5元/㎡/月的奖励;从第二年起,按照租赁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在30元以上的,第二年给予3元/㎡/月奖励,第三年给予2元/㎡/月奖励。若达不到税收产出标准的,从第二年起,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平方米每月少奖励2元。
2.以上入驻企业获市里给予租金奖励的,该奖励部分归县财政所有,企业不重复享受。
(四)履约保证金。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应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交纳3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全面履行其按合同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全数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
(一)厂房出售价格,按综合成本价(含土建、土地、水、电、气、道路及绿化亮化等附属设施)出售,暂定:框架1400元/㎡,钢构1500元/㎡。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二)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企业签约入驻后6个月内投产的,由同级财政从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购置费额15%的资金奖励。
(三)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50%,企业签约入驻后6个月内投产的,其余房款自签约入驻之月起12个月内付清的,由同级财政从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购置费额5%的资金奖励;24个月内付清的不予奖励。
针对较有发展潜力的租赁企业,可采取租售结合的方式,其中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生效时,企业须一次性支付两年租金。对有购房意愿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租赁企业所实际支付的租金相应冲抵购房款,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以购买厂房产权。租赁期满前3个月,租赁户若不愿购买厂房产权的,待租赁期满后可解除合同。续租的须重新商议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但此后租赁若因发展需要购买厂房产权的,其所支付的租金均不能抵作购房款。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照南陵县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财建[2014]54号)文件奖励执行。
(二)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投资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该两税合计年度缴纳45元/㎡以上不足75元/㎡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前两年奖励80%,后三年奖励50%;年度缴纳达75元/㎡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前两年奖励100%,后三年奖励50%。
第十一条 企业自签约入驻厂房之日起,须在厂房交付6个月内投产,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投产的,蕞长可延期3个月。对逾期未能投产的企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单方解除租赁或出售合同。合同解除后,租赁厂房的,不退还承租方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购买厂房的,按出售合同约定价格收回厂房,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购买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对年度缴纳税收达不到30元/㎡产出标准的企业进行清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单方解除租赁或出售合同。合同解除后,租赁厂房的,不退还承租方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企业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购买厂房的,按出售合同约定价格收回厂房,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购买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厂房日常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统一收缴、统一入帐、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社会事务处具体负责做好入驻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物业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招标相关程序进行招标选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专项用于厂房物业管理等费用支出。收支赤字时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统筹支出。入驻企业应严格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不得占用和损坏公共设施以及在厂房内乱搭乱建。水、电、气等开户手续,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协助承租方、购买方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购买方承担。具体以开发区社会事务处牵头制定的物业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及分割出租厂房,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不得私自改变生产经营内容。对已购买厂房的企业,因市场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确需转让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当时合同约定实际成交价回购。私自转让或转租厂房的,终止购房或租赁协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购买方、承租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如确需对厂房进行改造的,需将方案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施工。企业标识招牌方案须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后决定。
第十八条 对政府性收储或购买的标准化厂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政府性投资标准化厂房不能满足企业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租赁入驻社会资本投资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也可享受本办法的租金补贴和税收财政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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