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啦!芜湖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出台新标准!快看你能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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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初,芜湖市政府发布了市区蕞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的通知。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标准都有了一定的提高。赶紧来看看如果你家房子要征收的话,能拿多少钱吧。【买房咨询热线】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如下: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商业、办公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生产、仓储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400元/平方米。
补充说明:对补助奖励标准表述进行调整,由“被征收房屋补偿”调整为“被征收房屋价值”;二是细化“奖励”规定,根据房屋性质,将“奖励”区分为“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三是提高奖励标准,鼓励搬迁,对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中“商业、办公用房”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15%的奖励。对非住宅房屋中生产、仓储用房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补充说明: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屋租赁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临时安置费原标准已不符合市场现状,故对临时安置费标准适度提高。对“一类”区域的补偿金额由原标准中的17元/平方米·月提高至20元/平方米·月,“二类”区域的补偿金额由14元/平方米·月提高至16元/平方米·月,“三类”区域的补偿金额由11元/平方米·月提高至12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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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在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在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7(元/月)。
生产、仓储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2(元/月)。
补充说明:为提高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主动搬迁交房的积极性,经对我市房屋市场实际情况测算结果分析,“商业、办公用房”计算标准由5(元/月)提高至7(元/月)。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补充说明:随着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上涨,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等补偿标准已不符合市场现状,为缩小差距,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等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搬迁费由“12元/平方米”提高至“15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饰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予以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未登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层高2.2米以上的100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8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7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6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8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因家庭困难确实无力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部分可实行承租。具体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前明确。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如可以出售,房屋征收时产权人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建筑补偿的具体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前明确。
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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