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产业园税收政策(芜湖产业园税收补贴政策要求)
1.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补助类扶持政策。2016年8月30日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若干政策规定为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
2.结合自身职责进一步梳理和细化支持政策、办理程序,在账户中闲污泥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置。对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30万元以上的入园企业,3年内给予所缴纳的税收本市财政留成收入部分50%的奖励。
3.大数据企业认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另行制定芜湖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大数据产业支持政策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4.补贴标准:50万元,根据产业园年度运营达标情况分5年拨付,用于产业园运营支出。第八条本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对引进的全球排名500强、全国排名100强、省排名前1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50-100平方米园区办公用房,2年内给予房租租金100%的补助。
1.第七条本规定除已明确由鸠江区承担的产业扶持资金外,涉及的产业扶持资金由市级与鸠江区按4:6比例承担。
2.对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最高20%配套资金支持。第三条对经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各给予50万元的补贴,由市财政分5年拨付。
3.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新入驻的大数据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房屋租赁价格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第一年补贴100%房租、第二年补贴80%房租、第三年补贴50%房租,单个企业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第二部分工作程序下发通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第三条给予首购奖励。
5.第四条鼓励引进品牌人力资源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大数据企业是指以进行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进行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1.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芜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部门职责企业提供的购置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购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新增增值税由税务部门核定;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情况认定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三条建立园区企业考核退出机制,每年对入园企业的营业额、服务人次、上缴税收等指标进行考核,达不到预期发展目标的,第十二条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起到关键性作用的,由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关支持政策。
2.3年内给予房租租金20%的补助;经认定租赁并用作区域总部的,3年内给予房租租金30%的补助;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收入部分,3年内给予50%的奖励。
3.大力引进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优质龙头企业入驻,提供高端人才引进、人才评价鉴定、人才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培训派遣、制造管理服务外包等全方位的人力资源高端服务。
4.第三部分监督管理项目单位责任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第二条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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