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号)精神,现将《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二、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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