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暂行办法》等四个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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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暂行办法》等四个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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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暂行办法》、《关于完善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双向约束”机制的规定》、《芜湖市市区工业厂房转让管理办法(试行)》、《芜湖市市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办法》等4个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配套文件已经201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线日
头部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区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工业企业转型,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转型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原用地属国有出让土地,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业服务业出让用地;原用地属国有划拔土地的,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划拔土地取得成本,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业服务业出让用地;原用地属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经依法批准征收后,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取得成本,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业服务业出让土地。
三、注记内容。(一)对于工业、仓储配送(生产性物流)项目用地注记:本证有效期限为项目约定竣工日期后18个月,到期前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换领无注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验收不合格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二)对于“一事一议”的商业服务业项目用地注记:本证在项目约定竣工日期后24个月前(或建设用地出让时约定的验收日期前),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换领无注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验收不合格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抵押期限不应超过此期限。
五、验收程序。在加注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期满3个月前,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自持比例、经营业态等指标进行验收,形成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自持比例、经营业态等指标依据用地单位实际完成情况认定,投资强度指标依据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共同委托的2家以上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定。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给予换发无注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市国土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条 工业厂房的受让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市发改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产业布局审查,必须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工业厂房的受让人须与市国土资源局,用地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须按新设立企业的标准履行环保、消防、人防等手续。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暂行办法》 等四个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配套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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