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市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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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市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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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升我市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蕞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创新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提升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为建设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
本意见所指低效工业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工业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工业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三)落后于国家产业政策、“退二进三”、产出水平(亩均税收)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用地;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再开发利用范围。
1.改造提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可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方式对其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鼓励企业利用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多层厂房,提高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低效工业用地允许分割转让,但引入产业要符合开发园区功能定位,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符合省、市要求,并重新签订《投资补充协议》。
2.鼓励兴办新产业新业态。加强支持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再开发。对于再开发后为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 5 年(起始时间以再开发方案批准时间计算)。过渡期满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评估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3.支持工业用地转型。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不在收储和征收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业服务业出让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拆除自有建、构筑物的,可按建、构筑物评估现值抵扣相应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4.集中开发。积极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增加的部分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评估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1.对再开发后土地用途为商品住宅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没有自行开发能力以及依据《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并按现行法律规定组织出让。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价格标准根据取得成本、市场价格、出让年限等综合评估确定。
2.协议搬迁。对因区域规划调整、不符合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相关政策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同时可按照不超过原用地规模的原则,异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原用途用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3.老工业区等经改造后需按经营性用地公开挂牌出让的,由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鼓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中,因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再开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用于推进再开发工作。对于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范围内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原企业欠缴的土地使用税,缴纳后由市本级补贴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其中所属期为2014年及以前年度土地使用税补贴100%;2015年及以后年度土地使用税补贴50%,用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
(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于年度再开发任务完成前三名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给与200、100、5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三)利用低效工业用地二次招商引入的项目,属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达到再开发利用标准的用地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原项目优惠政策。
(四)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相关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
(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通过建标准化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提高容积率,自主改造开发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分割转让)等方式进行改造开发,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可由再开发主体重新签订《投资补充协议》和《出让补充合同》,并明确在6个月内重新开工建设,且约定新的开竣工时间和开竣工违约责任。
(六)进行业态调整的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 5年。过渡期满且建成运营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可在5年过渡期内,按不高于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给土地使用权人。
(七)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的,其房产允许分割转让,分割转让面积不大于建筑面积的30%,分割转让蕞小单元原则上不能小于1000平方米。
(八)对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积极支持配合,在收回(收购)协议签订6个月内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移交资产的,收回方或收购方可以按照不超过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市场评估价格的20%予以奖励。
(一)调查摸底确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对辖区内的低效工业用地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用地现状与开发潜力。土地确权工作要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要求稳步开展,土地权属明晰且不存在争议的,方可列入再开发范围。
(二)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编制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再开发的目标任务、规模布局、开发时序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年度计划每年实行动态调整。
(三)上图入库备案。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列入实施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其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建立低效工业用地数据库,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细化实施方案。再开发实施主体根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再开发地块的土地房屋产权资料、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转移及搬迁安置方案、实施主体及再开发土地供应方式、投资及经济社会效益评估等内容)。涉及改变业态用途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实施。
(五)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经备案或批准后,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认真按照方案实施,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土储中心等部门按规定根据批复文件主动服务办理相关手续。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住建、财政、税务、规划、环保、国土、审计、土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切实保障再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服务、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属地负责”的操作原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区(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再开发实施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再开发中涉及投资项目的准入和备案工作;经信部门负责再开发中涉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备案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及有关手续办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市政府要求落实好相关资金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好税务支持工作;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再开发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国土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指导各区政府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摸底调查、上图入库、在线备案,会同规划等部门指导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计部门负责对再开发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计确认;土储中心负责对符合纳入土地储备的经营性用途再开发用地实施收储。各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
(三)强化制度建设。要坚持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民主决策制、信息公开制、全程监管制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土地市场秩序,切实控制政策的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严防“权力寻租”等行为的发生,涉及出让的必须集体决策、公示结果,确保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考核管理。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执行主体的责任,积极拓宽再开发启动资金筹措渠道,严格控制再开发的进度和成本,切实提高再开发运作水平。
(五)提高行政效能。各部门要落实承办科室,明确专人负责,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方案。本意见实施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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