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08〕78号)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一)西起长江边→向东接利民路→向北接弋江路→向西接天门山路至长江边范围内的土地。
(二)长江沿江岸线(南起繁昌县与三山区交界处的小江口,北至当涂县交界处)1公里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一)西起长江边→向东接利民路→向北接弋江路与芜铜铁路交汇→向南沿芜铜铁路接芜石路→向西接天子港路→沿漳河至江边范围内的土地。
(二)西起长江边→沿天门山路接弋江路→向北至芜宁铁路交汇→沿芜宁铁路向北接泰山路→向西接银湖北路→向北沿银湖北路至江边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
(一)北起银湖北路接泰山路→沿泰山路向东接芜宁铁路→沿芜宁铁路向南接弋江路→沿弋江路向南接芜铜铁路→沿芜铜铁路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扁担河→沿扁担河向北至当涂交界处范围内的土地。
(二)北起芜铜铁路与三环路交界处→向南沿芜铜铁路与205国道交界至凤埠路→沿凤埠路向西接三环路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山区食品开发区(食品开发区东区、临江工业区、三山工业小区)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一)西起扁担河向东沿芜宣高速→至清水河交汇处→向西沿清水河至欧阳河→向北接荆山河至青弋江范围内的土地。
五、五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市区上述四个等级范围外的其它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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