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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admin7个月前 (09-27)芜湖产业信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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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米(含8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米)以上8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1.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屋层高4.5米以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的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层高在4.5—8米之间(含层高8米)的重置价格按标准的85%计算,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按标准的90%计算。全钢结构房屋中有证夹层的重置价格按400元/平方米计算。

  2级:①北京中路—海晏路—青弋江—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弋江南路—利民东路—松元路—青弋江—中江大道—北京中路

  ②长江—大工山路—芜铜铁路—峨山路—长江

  3级:①长江—新电厂北—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银湖北路延伸段—规划道路—凤鸣湖北路—港湾路—鑫龙电器北(鸠江区)—九华北路—道路(开发区边界)—铁路—九华中路—芜宣高速—中江大道—规划道路—扁担河—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长江大桥引桥—地方铁路—长江

  ②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海晏路—神山路

  ③大工山路—中江大道—水系—漳河—峨山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

  1级:①北边界—东边界—扁担河—二类2级以北

  2级:①扁担河—北边界—沿江高速公路—清水河—水系—荆山河—规划道路—中山大道—青弋江—扁担河

  ②水系—芜铜铁路—规划道路—白马山路—长江南路—水系

  ①北边界—东边界—方村街道方福村相邻道路—荆山河—皖赣铁路—沿江高速—芜南收费站—规划道路—水系—规划道路—长江南路延伸段—漳河—峨桥镇南水系——西北边界(扣除该范围内一、二、三类和五类区域)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3.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3.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房屋地下室、天面建筑征收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有相应出入通道(楼梯、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征收时,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计算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可按下列规定比例折算成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5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5以下按10%折算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安置面积的,依据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按下列规定比例计算货币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按7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5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3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5米以下按10%计算补偿金额。

  (二)房屋架空层、阁楼征收补偿。

  (1)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层,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层高2.5米以上800元/平方米;

  层高2.5米以下至1.8米600元/平方米;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400元/平方米;

  层高1.5米以下200元/平方米。

  (2)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额。

  房屋净层高不低于2.5米建造的阁楼,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上4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5以下至1.8米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平方米。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阳台、走廊征收时,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可按下列规定比例折算成面积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基准价格(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楼层+区位价格)按下列规定比例计算货币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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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地役权转让的关联性分析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过程中,其所附带的地役权也应随之转移。地役权无法独立存在于转让行为之外。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进行转让时,地役权应与之同时转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另行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种植药材的拆迁赔偿情况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当地的政策、土地的价值、种植的药材种类等。以下是一些可能影响拆迁赔偿的因素:1. 当地政策:不同地区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地区可能会对种植药材的土地给予较高的补偿,而其他地区则可能不会。2. 土地价值:土地的位置、面积、土质等因素都会影响土地的价值。土地价值越高,拆迁赔偿可能也越高。3. 药材种类:种植的药材种类也会影响拆迁赔偿。一些高价值的药材,如人参、灵芝等,可能会获得较高的赔偿。4. 药材生长周期:药材的生长周期长短也会影响拆迁赔偿。生长周期较长的药材,如人参,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收获,因此在拆迁时可能会获得较高的赔偿。5. 药材市场需求:药材市场需求也会影响拆迁赔偿。需求量大的药材,如黄芪、当归等,可能会获得较高的赔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般而言,被征收人翻建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其持有的土地权属证书载明地上附属物面积,且未取得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对翻建房屋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是否补偿以及如何补偿,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当地政策文件、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因素作出判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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