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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湾沚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admin1年前 (2024-09-27)芜湖产业信息68

  为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参照《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1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征收。

  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

  1.产权调换。选择政府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安置。

  2.货币化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及相关奖励等。

  被征收人选择领取房票,原则上不得低于50%。根据原芜湖县规划建设委、财政局、建投公司《关于在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扩大房票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芜建〔2015〕93号)及2016年1月21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后,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房票购房给予房票价值(含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征收补偿办法规定的补助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附属物补偿等)5%的奖励。

  房票可在城关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商品房或区政府安置房(含住宅房、营业用房、储藏室、车库(位)等,不含二手房),也可在购房人之间流通使用。

  3、凡属2021年度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含双方父母、子女),自签订协议起12个月内在城关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政府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可享受如下购房补贴:

  (2)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150元/㎡给予购房补贴。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奖励、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和附属物补偿等。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比照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方式执行。

  征收期间,由被征收人选定分户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以征收公告或通知之日为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住建局公布的推荐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将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和选票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填写。在选票发放后5日内,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对收集的选票进行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抽签确定,并将抽签的有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告组织公开抽签并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对抽签全过程予以公证。由抽签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房地产评估机构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因复核鉴定影响奖励期限的,自申请复核之日起至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之日期间可顺延享受奖励,但需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享受。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每户面积低于45㎡的,按45㎡标准发放。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元/㎡·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元/㎡·月的标准支付4个月。

  根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为:结算征收补偿款时,被征收人选择100%领取房票或全部现房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补助;选择大于50%领取房票或部分现房产权调换和小于50%现金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给予补助。

  ①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的签约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②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计算,计发4个月。其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按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一次搬迁费,标准为:12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由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不予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依据2002年底原芜湖县正投射平面图(线划图)为主,参照影像图等材料证明已有的房屋,结合2008年大拆违档案进行认定,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 2002年底后自建房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0月10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百分比打折补偿。

  199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98%予以补偿。

  199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96%予以补偿。以此类推,每年递减2%。2008年1月1日至10月9日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62%予以补偿。

  在征收范围内,不得违规临时增加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对违规临时增加的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应当自行拆除。

  被征收人(含双方父母、子女)因住房困难,申请购买区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产权调换保障性住房评估价格的90%购买。

  (三)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被征收人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暂交征收办保管。证件丢失的由被征收人本人出具承诺书。

  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办理交房手续,领取区征收办发放的《交房验收单》后,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原件和相应补偿费用。

  (四)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产权证注明的所有人本人应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去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委托人持由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有关手续。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湾沚区城关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D级危房参照芜政办秘〔2020〕10号文件执行。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区城市建设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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