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模板】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 平总书记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出的讲话要求,以《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年)》 (2018 年修改)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为 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完 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同时完善整体功能布局,建设绿色、 现代、高效、创新的产业开发区。
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的成果内容包 括文本、图则、图纸和规划说明书附件。其中,文本与图则是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片 区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的法定文件。文本中“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文本中的图纸仅作 示意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节约集约:综合基地地形、产业用地特征、环境保护要求、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布局 等综合条件,节约集约用好基地内每一寸建设用地是本规划坚持的重要原则。
绿色生态: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凸显芜湖圩田水乡特色,构建蓝绿生态空间,构筑生 态本底。建立快慢相对分离的道路交通系统,营造绿色活力的交通系统。未来的产业区将更 加注重围绕中高端企业、人才构建产业区品质和吸引力,绿色低碳生态发展理念有助于营造 产业区的空间品质,塑造现代化产业区风貌。
经济可行:规划将运用 GIS 技术科学合理确定竖向标高,并核算整体填挖方的科学合 理性;同时规划方案在合理利用竖向地形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不同功能对地块大小、区位 喜好不同的特征,科学合理布局基地,确保规划的经济可行。
产城融合:通过加强与周边功能的衔接,通过大区域层面的产城融合发展和基地内部 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布局保障基地及周边大区域的产城融合发展,与经开区北部片 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共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 品质产城融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4)《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5)《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 年)》; (6)《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修订)(2016-2025 年)》; (7)《芜马城市组群城镇体系规划(2012-2020 年)》; (8)《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二次开发利用规划》;
(9)《芜湖城市景观风貌规划暨总体城市设计》; (10)《芜湖市城市单元整体性控制规划》; (11)《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12)《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3) 国家、安徽省、芜湖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本规划适用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本次规划范围东至青山河路,南至芜申运河, 西以芜马高速为界,西南以芜宣高速为界,北至科创支路,规划面积 3971.02 公顷。
规划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定位为:长三角极具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安徽 省高端制造产业示范区引领区 、城市东部产城融合低碳生态样板。
近期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城市建设基础,通过经开区意向招引龙头企业,促进园区向 产业集聚、产业链完备方向发展,同步推进人居配套设施工程,形成产业有规模、居住有品 质的格局。
远期随着产业规模效应带动,促进企业升级转型,对亩产不高、与产业链匹配度不高 企业逐步清退,完善高端制造产业,用地空间向东、南拓展,同时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设 施和生活居住环境,打造先进制造示范区、产业转移承载示范区。
采用建筑规模总量上限管控方式,规划范围内建筑总规模不超过 2378.49 万平方米, 包括居住、商业服务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建筑总规模为 382.94 万平方 米。
规划形成“一心一轴四廊四组团多节点”的空间结构。 “一心”即绿色创新公共中心;
“一轴”即城市功能延展轴; “四廊”即东西、南北各两条排水明渠及两侧绿带形成的生态滨水廊道; “四组团”即四大功能组团,万春生活组团、北部产业园区组团、中部产业园区组团、 南部港口物流组团; “多节点”即各组团内提供公共配套的功能型服务节点,分为工业邻里服务节点和居住 社区服务节点。
依托芜申运河港区的先天交通优势,沿用地南侧布局临港物流组团;紧邻万春湖公园 周边区域,沿主要的公园景观绿色穿心公共中心,主要为基地生产生活提供配套服务 ;用 地西北侧结合现状居住区及商业区,与西侧城东生活区协调,规划形成生活组团;另外在规 划范围内形成北部和中部 2 处工业生产组团,围绕先进制造业形成产业集聚。
东区规划总用地面积 3971.02 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 2704.02 公顷,占总规划用地 71.06%。东区以工业为主导功能,形成九大类用地,其中:
居住用地(R)212.74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 7.87%;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A) 69.60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 2.57%;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21.90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 0.81%;工业用地(M)1450.06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 53.63%;物流仓储用地(W)107.64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 3.98%;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437.32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 16.17%; 公用设施用地(U)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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