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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4辆执法车辆转让公告

admin2年前 (2024-09-27)芜湖产业信息62

  本转让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拟公开转让持有的4辆执法车辆,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4辆执法车辆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安徽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安徽新天地资评字(2022)第001号)中关于上述车辆车况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1)本次转让标的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的违章、违法记录(如有)由转让方负责处理,与受让方无关。

  (3)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负责清除车辆外观制式标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4)车辆存放地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芜湖市鸠江区汽纬一路与汽经一路交口西北角)。

  (5)根据全国各地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不达相应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可以办理异地提档手续或异地入户手续,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标的车辆尾气排放标准,了解当地车管部门有关政策。

  (6)意向受让方如需察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察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察勘时间。

  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安徽新天地资评字(2022)第001号)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勘察了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现状(包括品牌型号、质量、外观、内饰、配置、年检、保险、证照资料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标的的牌照号码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负责清除车辆外观制式标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办理转让标的移交,转让标的相关数据及信息以现状为准,如本公告、评估报告列示数据及信息与现状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不要求退款和退车。自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起,车辆出现的任何问题,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损失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负责提走车辆;逾期提车的,受让方应支付停车费用(每逾期1日每辆车人民币100元)。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提车时,若油箱无油、电瓶无电、轮胎无气、不能启动等情况,需要拖移车辆、更换电瓶或维修的,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意向受让方承诺:如转让标的年检逾期或/及交强险过期,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和咨询办理过户手续,并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7)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交强险已过期的转让标的,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由转让方负责完成转让标的交强险投保,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行办理受让标的的年检(年审)、过户事宜,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办理受让标的年检(年审)、过户时需转让方提供相关资料时,转让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相关税费,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内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除外)。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蕞多延长(20)个周期。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对《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蕞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4辆执法车辆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版权所有:『长江产权交易所』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渡春路1号(原芜湖市人大办公楼) 邮编:241000 中文域名:长江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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