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住 址:繁昌区繁阳镇金繁小区6幢1单元502室
你因非法占地案(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案),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03平方米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314平方米房屋、86平方米房屋框架结构及龙门吊等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72907元罚款(29元/平方米×2159平方米+9元/平方米×1144平方米)。
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案
1.责令15日内清除现场堆放的土石,恢复土地原状;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你,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繁自然资规罚字〔2021〕6号、繁自然资规罚字〔2021〕7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联系人:骆正进、唐宏;联系电话;地址:繁阳镇峨溪北路657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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