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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400元(主机)+350元/台×分机台数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 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有相应出入通道(楼梯、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征收时,结合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计算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5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5以下按10%折算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按7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5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3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5米以下按10%计算补偿金额。

  (1)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层,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层高2.5米以上800元/平方米;

  层高2.5米以下至1.8米600元/平方米;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400元/平方米;

  层高1.5米以下200元/平方米。

  (2)依坡地、凹地等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的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额。

  房屋净层高不低于2.5米建造的阁楼,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上4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5以下至1.8米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平方米。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阳台、走廊征收时,按下列比例折算成房屋面积计算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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