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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工程城北段项目房屋搬迁与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省道(S212)盛滩至城区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依法规范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保障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应城市S212联谊村至城区段改扩建工程城北段范围内需搬迁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房屋搬迁房屋红线图)
1、由城北办事处、所在村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组成调查登记专班,对搬迁房屋进行调查测量登记,拍摄图片,分户登记造册,一户一档,与被搬迁人签字确认,并将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在搬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日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2、搬迁范围内一律禁止新建、改扩建住房,禁止建设临时性的生活、生产用房,有以上行为的,不纳入搬迁补偿范围。并由城北办事处依法责令自行拆除,拆除费用自理。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纳入补偿范围。
4、搬迁房屋的价值由城北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补偿按照货币补偿为主,集中还建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正屋,按砖混、砖木两种方式计算向被搬迁人进行货币支付。其它附属建筑物等地面附着物和房屋装修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向被搬迁人进行货币支付。
办事处根据需要在城北中学以北三角区还建安置。
被搬迁人选择集中还建的,先按货币补偿方式确定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再由被搬迁人提出申请,办事处集中统一建设还建房,被搬迁人按还建房成本价回购,蕞后用原房屋搬迁补偿款实行结算找差。原则上每户只能置换1套住房。
3、搬迁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原始用途(住宅)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经营有关设施设备据实评估核算,给予适当补偿。
1、对被搬迁户,给予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时一次性发放。
2、搬迁费:搬迁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屋支付搬迁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本搬迁与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后,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被搬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户口不在搬迁范围内的临时寄住人员、户口空挂人员,以及承租被搬迁房屋居住、办公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另行安置,以上单位和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
十、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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