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余先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芜经开检民公告〔2023〕1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2年11月4日10时50分左右,余先锋使用电捕鱼器在长江干流马鞍山段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大俞家江边滩涂水域实施非法捕捞,捕获渔获物共计约0.81kg,不仅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破坏了长江的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岛湖路与华山路交叉口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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