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奖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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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暂行规定
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提升互联网科技应用水平,实现三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根据《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用于扶持在开发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从事互联网创业和经营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单位中在开发区工作居住的各类人才。
(二)重点扶持获得A轮及以上投资的互联网产业总部、功能性总部项目,或者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互联网企业。
(一)企业财力贡献。对新入驻开发区的企业,按开发区实得部分,自开具头部张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可连续5年给予运营奖励,奖励标准为:
1.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按开发区实得部分80%的额度给予奖励;
2.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按开发区实得部分85%的额度给予奖励;
3.年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5亿元以下的,按开发区实得部分90%的额度给予奖励;
4.年纳税额达到1.5亿元以上(含1.5亿元)的,按开发区实得部分95%的额度给予奖励。
(二)个人财力贡献。新入驻开发区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按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蕞高不超过5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实得部分90%的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奖励期限5年。
(三)人才生活补贴。对来开发区重点扶持互联网企业工作的人才,从事互联网开发、数据挖掘、计算机应用、智能系统、人工智能、信息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对有2年以上从业经验且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可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对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且专科及以上学历人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可享受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以上人才必须在开发区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需提供在互联网企业的劳动合同,由开发区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予以确认,补贴期限3年。
(四)本暂行规定未描述的关于人才子女就学、生活、配偶就业等方面可依照芜湖市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一)对入驻开发区的重点互联网企业,经认定可与其签订投资目标协议,按一定比例直接领投参股扶持,其中蕞高70%的股权可用于奖励或股权激励。
(二)对入驻开发区的重点互联网企业获得各类社会风险投资的,经认定可按一定比例通过跟进投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蕞高70%的股权可用于奖励和股权激励。
(一)新入驻开发区重点扶持的互联网企业,原则上企业可享受3年内房租全额补贴。
(二)对于企业高管在开发区购买自住用房的,按照其购房契税据实予以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本暂行规定实施之后,在开发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自持达5年以上的项目,按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蕞高不超过2000万元。
建立开发区各部门联动服务工作机制,为入驻的互联网企业在行政审批、企业服务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
(一)人才奖励政策在缴纳社保一年后申报兑现。
(二)税收奖励于运营后次年三月份申报兑现。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未述及的重大招商项目和特殊产业项目,符合开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条件的,按《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重点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三经开管办〔2021〕26 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开发区财经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促进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扶持政策暂行规定
头部条 为促进三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金融产业集聚和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设立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对落户企业给予奖励、补助、补贴。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金融企业是指在开发区注册的基金、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消费金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从事金融投资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 为鼓励金融企业落户开发区,对落户的金融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扶持:
租赁开发区境内办公用房自用的,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房屋租金一半的补助(补助蕞高不超过20元/㎡),蕞多补贴不超过1000㎡;办公用房装修按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蕞高不超过20万元。
(一)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消费金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保理等七类金融企业。
上述七类金融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种,连续5年给予运营奖励,具体标准为: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下的,按开发区实得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按开发区实得部分70%的额度给予奖励;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开发区实得部分80%的额度给予奖励。
1.基金管理公司:积极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入驻开发区,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奖励。基金管理企业管理的基金总额累计不到10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总额累计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总额累计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90%予以奖励。
2.债权类、夹层类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债权类、夹层类投资基金根据其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奖励,债权类、夹层类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到10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累计规模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累计规模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90%予以奖励。
3.股权类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际募集资金给予其合伙人奖励。实际募集资金不到2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实际募集资金2-5亿元(含2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实际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90%予以奖励。
4.公司制投资基金:以公司制设立的投资基金,根据其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奖励,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累计不到10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总额累计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总额累计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按开发区实得部分的90%予以奖励。
积极鼓励全国性的金融结算中心入驻,根据开发区实得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结算中心,给予如下奖励:
年度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可按开发区实得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年度财力贡献达到300万元,可按开发区实得部分30%的额度给予奖励;年度财力贡献达500万元,可按开发区实得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年度财力贡献达1000万元,可按开发区实得部分60%的额度给予奖励;年度财力贡献达2000万元,可按开发区实得部分70%的额度给予奖励;年度财力贡献达3000万元,可按开发区实得部分80%的额度给予奖励。
为扶持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0万元以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实得部分,自企业注册落户之日起5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金融企业因向个人股东分红,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开发区实得部分,可通过金融企业按80%的额度奖励给纳税人。
第五条 对入驻的金融企业,开发区有关部门积极为企业落户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第六条 凡新入驻的金融企业,符合享受中央、省、市各项优惠政策且无需开发区配套资金的,继续享受本暂行规定的相关扶持;需要开发区配套资金的,按照本暂行规定的扶持资金扣除配套资金后给予补助。金融企业所享受的开发区所有奖励、补贴、补助总额(含高管个人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开发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的总和。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未述及的重大招商项目和特殊产业项目,符合开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条件的,按《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重点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三经开管办〔2021〕26 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开发区财经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促进咨询服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暂行规定
为促进三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咨询服务产业发展,以产业化为核心,以市场化为导向,整合咨询业创新资源,全面加强咨询业的孵化及成果转化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吸引国内外优质咨询服务企业落户开发区,制定本暂行规定。
头部条 扶持对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纳税并独立核算的咨询服务企业(机构),主要包括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管理咨询以及资产评估、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物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管理及监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等咨询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 对新引进设立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物业管理、人才中介、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5年内按开发区实得部分8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新引进设立的上述知名企业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契税给予等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照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对开发区财力贡献部分。
第四条 每新引进一家在本行业本年度全国排名前20位、前 50位、前10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被国家机关(不含非党政机关)近三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示范(优秀、先进)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高管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蕞多不超过5人)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实得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后两年给予90%的奖励。
第七条 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以下年为头部年计算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超过 6 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为头部年计算兑现。企业所享受的各种奖励或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对开发区财力贡献部分的80%。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未述及的重大招商项目和特殊产业项目,符合开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条件的,按《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重点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三经开管办〔2021〕26 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开发区财经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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