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市工业园区开发征用农村承包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现如今一些农村的房屋也加入了拆迁的大军之中,都想要改新换新,进入更加美好的新农村建设中去,那么,现在农村房屋拆迁的赔偿款项是如何分配计算的?现在农村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无证房屋可以获得赔偿吗?下面我们一起来...
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赔偿)一般分三个部分:一是土地补偿;二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三是安置补偿。不存在房子和土地是不是一样的问题,土地和房子是补偿的两个部分,对农民的补偿主要是安置补偿,按征用的面积计算,房子和果树都属于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是补偿的另一部分,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土地补偿是对村集体的。至于补偿标准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
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赔偿)一般分三个部分:一是土地补偿;二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三是安置补偿。不存在房子和土地是不是一样的问题,土地和房子是补偿的两个部分,对农民的补偿主要是安置补偿,按征用的面积计算,房子和果树都属于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是补偿的另一部分,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土地补偿是对村集体的。至于补偿标准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蕞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蕞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另你所盖的房子一般要按修建时所花的实际价值(或现行价值)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蕞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第六条 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