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英寸硅基OLED微显示模组项目及配套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厂房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12英寸硅基OLED微显示模组项目及配套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厂房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项目
12英寸硅基OLED微显示模组项目及配套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厂房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项目
芜湖市弋江区峨桥路与磨山路交叉口南100米
芜湖市正泰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狮子山路85号临江小区一号商办楼2楼
1、严店乡引江济淮安置点二期(1标),委托单位:肥西县审计局,9.96亿元,合同日期:2022.05。
2、长丰县吴山镇百花馨园拆迁安置小区五期工程项目,委托单位:长丰县审计局,6.34亿元,合同日期:2022.07。
3、平安路安置区二期A、B区,项目委托单位:太和县建和置业有限公司,10 亿元,合同日期:2021.06。
4、长鑫12吋存储器晶圆制造基地二期项目,委托单位: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54.51 亿元;其中土建 22.94亿元;安装43.47 亿元,合同日期:2021.9。
5、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三标段工程,委托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4 亿元,委托时间:2021.10。
1、寿县淮河行蓄洪区2019-2021年居民迁建双桥镇双桥安置点、马荒安置点工程项目。工程造价6.23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2月24日。
2、芜湖市城区污水系统提质增效一期PPP项目,工程造价17.9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8月。
3、文昌市公坡镇聚科新能源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造价7.01亿元(其中半导体占比百分之58超过百分之50),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4月1日。
4、合肥高新区集成电路标准化厂房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程造价4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10月25日。
5、文昌市公坡镇聚科新能源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EPC总承包(机电工程),工程造价7.01亿元(其中半导体占比百分之58超过百分之五十),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4月1日。
6、同昇.玫瑰园一期工程造价,项目类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约2.1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11月16日。
1、温州市瓯江引水工程一标段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总金额131965万元,合同日期2020.9。
2、宁海县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项目,项目总金额23147万元,合同日期2020.6。
3、越城区亚运城市中兴南路、解放南路等主要道路和节点基础设施提升工程Ⅱ标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项目总金额76400万元,合同日期2022.3。
4、湖州高铁站区域路网完善工程,项目总金额39980万元,合同日期2022.3。
5、芜湖太赫兹科学城中心工程,项目总金额25000万元,土建安装金额7000万元,机电工程金额13980万元,机电工程占比55.92%。
6、宜居蓝鲸湾小区工程,鉴定项目金额2.71亿元,委托时间2021.2。委托单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社保及主要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安徽阳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安徽华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社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安徽华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茆凤林):
1、平安路安置区二期A、B区项目,委托单位:太和县建和置业有限公司,投资金额10亿元,委托时间2021.06。
2、蚌埠乐居公司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单位:蚌埠市乐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金额15亿元,委托时间2019.12。
3、新建合肥至安庆铁路新合肥西站综合开发及东广场工程,委托单位:合安高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金额14.42亿元,委托时间2021.6。
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张敏):
1、安徽医专新桥校区护理实训中心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及初审,工程造价4989万元,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1月25日。
2、凤台县凤凰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及配套设施PPP项目跟踪审计,工程造价106.63万元,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9月18日。
3、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2月14日。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华敏兴):
1、温州市瓯江引水工程一标段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总金额131965万元,合同时间2020.9。
2、宁海县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项目,项目总金额23147万元,合同时间2020.6。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联系电话。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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