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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滨江片区企业单位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通告

admin9个月前 (09-27)芜湖产业信息61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已对《池州市滨江片区企业单位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

  被征收人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反馈意见,并附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池州市滨江片区企业单位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加快池州经济发展,满足池州城市建设和滨江片区规划布局要求,经市、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滨江片区企业单位予以征收,现将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

  3.《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

  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各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详见附表)。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

  企业征收补偿按照“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企业组织搬迁、办理资产交付拆除、兑付征收补偿款”的补偿方式实施。其中,已登记办证的现状房屋依据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用途进行评估,未登记办证但2006版航拍图有标识的房屋按实际用途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按土地证载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由所选定的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予以货币化补偿。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用房、配电房、围墙、地坪、道路及地下设施等,以所选定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为准,估计方法为重置成本价(不计资本化利息和另行补偿的其他费用)。

  3.搬迁费用(含机器设备和存货资产)

  按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以被征收经营、生产、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元/平方米计发。

  根据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二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企业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征收范围内确定是闲置的非住宅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非住宅房用于从事与被征收企业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已停产停办的企业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前期开办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项目考察费等,按帐面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土地和机器设备)的4%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账面固定资产原值和已停产停办的企业前期开办费用按每户企业5万元予以补偿。

  (2)前期工程费用。包括设计费、规划费、勘测费、监测费、监理费、服务费、水电安装费、图纸审查费、水电费、材料费等,按帐面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土地和机器设备)的4%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账面固定资产原值和已停产停办的企业前期开办费用按每户企业10万元予以补偿。

  为尽快完成本次搬迁工作,对搬迁企业采取如下奖励措施: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企业,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2个月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企业,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3个月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企业,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企业搬迁后固定资产残值(不含土地和机器设备)由拆迁人收回处置。

  符合“退城进园”相关产业政策的搬迁企业,有关政策参照《贵池区鼓励投资暂行规定》(贵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1.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仅适用于2021年度滨江片区企业单位搬迁安置补偿。

  2021年滨江片区被征收企业单位征收工作安排表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运维电线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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