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2022-06-16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2022年5月2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如下: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商业、办公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生产、仓储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400元/平方米。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长江以东、赤铸山路以南、弋江路以西、利民路以北
长江—北边界—水系—清水河路—北京东路—芜屯路—清水河—荆山河—火龙路—两湖—芜铜铁路—纬十三路—规划道路—白马山路—长江南路—漳河—峨溪河—西边界—横山河—小江—长江(扣除一类)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在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在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7‰(元/月)。
生产、仓储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2‰(元/月)。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饰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予以补偿。
1.胸径(厘米)是指离地面1.3米处所丈量树木的直径;
2.相邻树木间距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补偿。
层高2.2米以上的100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8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7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6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因家庭困难确实无力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部分可实行承租。具体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前明确。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如可以出售,房屋征收时产权人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建筑补偿的具体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前明确。
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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