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投资促进中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汇编
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中外合作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8】38号)(发布日期
2、《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芜政【2020】46号)(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8日)
3、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芜湖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芜招办〔2021〕8号
为加强中外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深化我市对外合作,奋力打造现代化创新之城,现提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参股投资、项目补助、“贷转补”、股权激励、贴息和事后奖补等方式,用于支持园区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应用推广等。
在加强中外合作经贸领域,坚持招大引强与深耕中小企业双轮驱动,鼓励企业投资及再投资。
第二条鼓励相关社会资本发起各类投资、产业等基金,用于发展和扶持园区新落户的外资项目,经过评估,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所募集资金重点支持本市中外合作园区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建投公司〕
第三条对园区新引入的重点项目,经过评估,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不高于20%比例对其股权投资,并适时退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建投公司〕
第四条对园区新引进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含土地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第五条对园区企业成功实施外资项目并购,且在园区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经审核认定后,按并购标的额不超过5%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6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六条对园区新建的重点项目,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对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适当奖补;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对所缴纳契税给予适当奖补。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由所在县区、开发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由所在县区、开发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对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企业,在用地类项目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生产、研发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15元/平米;办公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20元/平米)。企业将总部由市外迁入我市园区的,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国土局〕
第七条对在园区新落户、新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八条已落户企业新建项目,可参照园区新引进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九条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园区设立中外合作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共建协议的,每年每个安排一般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于全球前100强高校和科研院所或者学科排名全球前5的专业来芜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共建协议的,每年每个安排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条对园区企业产生的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对于从国外购买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生产线上的关键核心设备的园区重点企业,在政府原有设备补贴基础上可适当上浮;对携带科研成果在园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30%、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十二条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职院校与园区企业联合办班培养学生,学生毕业后和园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院校补贴;对其他院校每年给园区企业累计输送100人以上且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对进入园区企业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合作院校学生,每人给予3000元、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十三条鼓励园区企业赴外参加汉诺威工业博览会、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等知名国际展会,给予每个参会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参展补助。鼓励园区机构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赴外洽谈合作,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十四条各类专业机构在境内外举办芜湖对外招商推介会等合作交流会议,或组织外资企业来芜考察等各类活动,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运作。〔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十五条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开展对外引资引技工作,对成功引入项目落户园区的企业、中介机构或个人,经评估确认,给予其外资实际到位资金5‰以内或者固投1‰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成功引入国外专利技术、科研机构院所落户园区的企业、中介机构或个人,经确认,可参照相应政策给予其适当奖励。对邀请来的重要客商在国内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市中外合作园区中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中外合作园区为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得到国家或安徽省相关部门正式批复的园区,港、澳、台合作(工业)园区相关政策参照本规定执行。重点项目指我市主导产业或战新产业领域的项目。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十九条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兑现按照本规定执行。各条款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相应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促进全市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审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大项目标准。工业大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材料、电线电缆等主导产业项目,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大健康、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1.新引进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下同)2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30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外资项目按1美元:7元人民币换算,下同)。
2.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扩产新增的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省级区域以上总部经济等项目;在芜用工人数达500人以上,或年营业收入(交易额)达2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直播电商、新媒体、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项目。
第二条符合上述标准且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缴纳税收、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安排就业等方面贡献,通过“一事一议”审议流程给予政策支持。其他成长性高、带动力强、地方贡献大的项目,经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定后,也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市政府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方式。
前款中符合市投委会决策范围内事项的决策程序不适用本办法,按照《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中心,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商务局、投资促进中心、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建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承办。
第五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外来投资者商谈重大招商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涉及需要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应严格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
1.尽职调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方和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对投资方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专家评估: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4.集体决策:招商意向协议文本须提交本级常务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六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重大招商项目需市政府给予的支持政策,由县(市)区、开发区将招商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需市级层面给予政策的请示报告等材料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召开政策审定会,各成员单位对需市级层面给予政策的事项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总投资额大于20亿元、市级财政补贴大于5亿元,且有重大政策创新的招商项目,在市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按规定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并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八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市级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合同须约定投资强度、投资建设进度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需市政府签订合同,按照市政府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符合《芜湖市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合同,按规定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开展招商引资合同履约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须在项目建设期、竣工期、投产期开展项目评估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扶持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自行制定“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标准。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公共扶持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印发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十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新兴产业聚集地的意见》(皖发〔2021〕12号),落实“双招双引”工作部署,突出招商引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拓宽招商渠道,提升社会化引资水平,结合芜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市投资促进中心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境内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对象是指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四)具有优质项目资源的国内外商会、校友会、联合会、中介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等;
(一)咨询服务合作:围绕芜湖市重点发展产业,汇总国内外相关产业动态,提供产业规划和项目研判咨询服务,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项目洽谈和投资研判;
(二)邀商访商合作:协助邀请符合芜湖市产业导向、具备优质项目投资能力的投资方高管来芜考察,或联络帮助上门拜访;
(三)招商活动合作:协助或承办芜湖市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招商推介活动,或引荐芜湖市承办国内外重大经贸投资交流活动;
(四)媒体推介合作:充分运用国内外知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资源宣传芜湖市投资环境;
(五)项目落户合作:协助芜湖市为投资方提供产业政策咨询、项目落地服务,促进投资方项目在芜湖市落地;
第五条委托招商对象可选择本办法第四条合作内容中一项或几项合作内容进行合作,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应当与合作内容紧密挂钩。
第六条市投资促进中心发布委托招商公告后,具备本办法第二条相应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申报。
第七条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对申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并组建市直有关单位、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集中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根据政府采购服务规定,依法确定委托招商对象。单个委托招商对象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年,因招商实际需要,超过100万元/年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根据政府采购服务规定,依法确定委托招商对象。
第八条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与委托招商对象签订《芜湖市委托招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内容、工作职责及任务、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考核退出机制、争议解决机制等。《合作协议》协议期为一年至三年。原则上,每年确定的委托招商对象不超出10个。
第九条委托招商实施量化考核,约定目标任务。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牵头组织考核工作,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委托招商对象每年至少开展2次考核,确认委托招商对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委托招商工作经费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委托开展各类招商推介活动经费另计,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委托招商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向委托招商对象拨付,具体拨付方式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合作协议》应当约定部分工作经费与目标任务考核挂钩,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不再支付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委托招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市投资促进中心年度预算,年初一次性拨付至市投资促进中心。
第十二条委托招商对象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委托招商事项,追回相关工作经费,且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委托招商对象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委托招商的申请,因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约由该委托招商对象承担。
第十三条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积极开展委托招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区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落户项目的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等项目贡献指标,制定委托招商项目落户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为鼓励探索社会化招商路径,积累社会化招商转型经验,按照《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防错纠错容错实施办法(试行)》(芜市办〔2020〕2号)文件精神,决策流程符合本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牟取私利且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害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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