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2007]19 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4 【实施日期】2007.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7〕19 号 二 00 七年三月四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于 2007 年 1 月 16 日经市政府第 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
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土地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支管理的通知 算审查监督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国办发〔2006〕100 号)、《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安徽省预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与支出管理。
市区工业用地的出让收支由市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根 》规定的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原
则,按照行政辖区分别纳入各自同级财政政府基金预算,采取属地征管、属地缴库方式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以下列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
(一)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补缴的土地 价款; (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 款; (六)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的有关的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 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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