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芜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加快芜湖县发民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1. 凡来芜湖县投资的企业除继续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并享受地方财政设立的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
投资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奖励投资人不超过60%,后两年奖励投资人不超过40%.
投资非生产性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年纳税收地方实得超过3万元(城关地区5万元)的部分奖励投资人不超过20%。
2. 财政奖励政策,采取先征后奖励的办法,属县级税源的由县财政奖励,属镇级税源的由镇财政奖励,每年2月阍前兑现上年度奖励。
3. 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土地出让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年确定的工业用地基准价。
5. 除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费用以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并实行一站式收费。
7. 对于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税源大、解决就业多等特殊项目或投资企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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