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履行、备案行为,防止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损失,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质量,推进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地、投产、达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城东新区管委会等招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招商责任单位”)与投资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招商引资合同(协议)。
第三条招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做好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招商责任单位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建设进度等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协调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国土局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核确认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确认及优惠待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经营业态、营业规模、自持比例的审核确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商引资项目,各招商责任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将合同草案文本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城东新区管委会与投资商签订的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合同;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城东新区管委会与投资商签订的其他招商引资合同由区法制办或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第五条各招商责任单位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质性洽谈时,可要求市法制办派员参加。市法制办视情派相关人员或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洽谈。
第六条各招商责任单位应按照《芜湖市投资合同示范文本(工业类及商贸类)》签订合同(合同文本见附件1、2)。对示范合同的条款需要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增减或完善。
市法制办应会同市发改委、招商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土局等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招商引资政策的变化,适时对《芜湖市投资合同示范文本(工业类及商贸类)》修订完善。
第七条市法制办在对合同草案审查时,需要招商责任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招商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市法制办在收到合同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士进行审查,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特别复杂的合同草案,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
招商责任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建议对合同草案修改、完善。招商责任单位对审查意见、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与市法制办沟通、论证,或报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各招商责任单位在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报市法制办备案。
市法制办应建立重大招商引资合同备案信息库,对备案合同信息库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条各招商责任单位应建立招商引资合同档案,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重大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备案、履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招商引资考核。
第十二条各招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合同履行中的突出问题,各招商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由市发改委、招商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合同联合检查制度,对合同约定事项、合同备案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检查要提高效率、客观公正,促进合同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大招商引资合同未经审查、备案,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招商引资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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