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开发区和经济园区实行“零费制”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芜湖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8.23 【实施日期】200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物价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 局、长江大桥开发区财政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 》(芜市发[2006]12 号文
件)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芜政[2006]6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现对开发区 和经济园区“零费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零费制”的对象、范围和执行起始期 “零费制”的对象原则上指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和经济园区或经市政府 确定的已批准的市级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详见附表一)区域范围内的工业投资和 科研开发项目在投资兴业阶段,即进入正式生产开工和研发工作启动之前所需缴纳的所
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包括政府性基金)。 “零费制”政策自市政府芜政[2006]64 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应交纳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规划报建日期为界定日期,即 2006 年 7 月 22 日前报建的项目不执 行“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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