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一)将头部条第(一)项中“重点发展的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型显示及光电信息、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通用航空、节能环保、新材料、生命健康、轨道交通装备)”修改为:“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
(二)将头部条第(二)项“包括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现代物流类、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济投资项目”修改为:“包括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类、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济投资项目”。
(三)将第四条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办公室组织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议,参与政策审定的各小组成员单位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对政策建议和项目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报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研究决策;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政策经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定后,按要求向市委汇报,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并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合作协议应约定投资强度、投资建设进度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合同文本由市法制办进行备案管理和履约监管”。
(四)第六条内容修改为:“对于县区、开发区自行引进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由各县区、开发区将需市级审定的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引资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县区、开发区结合市级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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