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与芜湖多辉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芜湖多辉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辉公司”)未经行政机关批准,私自占用繁昌区繁阳镇华阳村集体土地2214平方米用以建设厂房,建成并投入使用。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该非法占用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其中一项内容为对多辉公司处以19926元罚款(9元/平方米ⅹ2214平方米)。处罚决定生效后,多辉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先后向公司寄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履行,同时对公司财产进行了相关网络查控,但公司既未自觉履行义务,网络查控也只查控到银行账户资金几十元,与执行标的数额相差较大。
多辉公司非法占有农用地在先,后对行政机关生效处罚决定书通知、催告后也没有积极配合履行,双相叠加,多辉公司的行为应当得到严厉惩处、依法打击,以维护有关集体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彰显司法的强制性。然而,在多次调查走访中,查明被执行人多辉公司名下除一辆叉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时,一味采取强制措施,则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在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的考量下,今日行动,执行法官对公司名下叉车进行了“活封”,以不影响其日常使用,并责令多辉公司在期限内按约履行法律义务。如再不履行,后续将依法对查封叉车进行评估、拍卖,以强制执行用以缴纳处罚款项。
一方面,行政机关公定力要依法得到维护,本案中被执行人漠视行政机关处罚,法院理应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作为司法机关,也应当为区域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大背景,法院执行应秉持善意、文明理念。该案件的执行正是基于上述考量,采取“活封”措施,以便利企业有序生产,在体现司法力度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原标题:《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与芜湖多辉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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