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规定》(文件下载)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等 规定,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按被征 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 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 (含 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 10%。 非住宅房屋不设定补助。 (二)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 (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 10%。 二、未登记房屋补偿 1984 年 1 月 5 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 可比照合 法住宅房屋的 100%计算补偿。1984 年 1 月 5 日至 1990 年 4 月 1 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 80%
计算补偿。1990 年 4 月 1 日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建造的无证 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 40%计算补偿。2000 年 12 月 31 日至 2007 年 8 月 14 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 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 20%计算补偿。2007 年 8 月 14 日后 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房屋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在 1990 年 4 月 1 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 使用的, 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 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可比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 屋确认补偿。 2002 年后原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和 2006 年后因区划 调整划入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未登记房屋补偿标准,由各区 政府制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 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 且人均面积小于 20 平方米的, 按人 均面积 20 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区位 一类 长江以东、赤铸山路以 范 围 南、弋江路以西、利民 路以北 补偿金额 (元/平方米· 月) 15.00 二类 长江以东、鞍山路以南、扁 担河-青弋江-荆山河-沿 江高速以西、 峨山路以北 (扣 除一类) 、四褐山街道 12.00 9.00 其他地区 其他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6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18 个月 以内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 过渡期 18 个月以外,24 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 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 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24 个 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 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3.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 18 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18 个月以外,24 个 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的 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24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 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 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 修费用)的 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
修费用)的 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 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五、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 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六、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 (一)附属设施。
名 称 墙纸天棚 纤板、灰板条、扣板 吊 顶 铝塑板 铝 板 三合板 石膏板 胶合板 瓷 砖 铝塑板 墙 面 墙布、墙纸 胶合板 喷漆、喷瓷、喷塑 壁柜式组合家具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室 内 地 面 花岗岩 油漆地面 140 元/平方米 60 元/平方米 水磨石 大理石 70 元/平方米 200 元/平方米 补 偿 金 额 20 元/平方米 30 元/平方米 150 元/平方米 75 元/平方米 40 元/平方米 18 元/平方米 20 元/平方米 50 元/平方米 100 元/平方米 50 元/平方米 15 元/平方米 100 元/平方米 600 元/平方米 260 元/平方米 120 元/平方米 不可移动的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 地板 1.外装璜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备 注
(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 2.2 米以上的 650 元/平方米,层高 1.8 米以上不满 2.2 米的 500 元/平方米, 层高 1.5 米以上不满 1.8 米的 400 元/平方米, 层高不满 1.5 米的 300 元/平方米。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 2.2 米以上的 450 元/平方米,檐口高度 1.8 米以上 不满 2.2 米的 350 元/平方米,檐口高度 1.5 米以上不满 1.8 米的 200 元/平方米,檐口高度 1 米以上不满 1.5 米的 100 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 0.5 米以上不满 1 米的 50 元/平方米。 七、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 于 15 平方米的,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 15 平方米以内 的部分, 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 90%购买; 选择产权调 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 20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 实行承租。 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廉租住房租 金补贴。 八、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 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九、其他
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房屋补偿的具体方案,由各 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前明确。 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 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 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本规定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搬迁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试行) 》 (芜市建〔2011〕126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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