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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建局发布!正对外征求意见!提及征收安置、土地出让、城市更新

admin1年前 (2024-09-27)芜湖产业信息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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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配套,彰显城市魅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助力芜湖人民城市建设,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芜湖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中涵盖了许多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比如城市规划;土地出让、征收安置、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不动产登记支持等等。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27日。一起来了解下吧。【买房咨询热线】【芜湖买房qq群:芜湖买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加快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市辖区(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范围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内容包括: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服务水平;

  (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完善城市空间结构;

  (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留改拆”并举,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第五条【市级领导小组】健全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城市更新日常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技术导则和建设计划,牵头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协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科技、公安、经济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土地储备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级职责】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城市更新。

  第八条【专家咨询】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全过程咨询和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规划、交通、产业、建筑、景观、园林、科技、智慧城市、公共艺术、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历史文化、社会(含民俗)、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另行制定。

  第九条【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在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单位、个人都可以向责任主体提出更新建议,作为确定更新区域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专项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应坚持城市体检先行。市级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重点区域、重点任务等,确定重点和一般更新单元划分。

  第十一条【单元策划方案】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明确单元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更新方式、经济指标、实施计划、规划调整建议等内容。单元策划方案应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意向实施主体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成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库及计划管理】结合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可将城市更新单元划分为一个或多个项目,由区领导小组或相关单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后纳入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享受相关配套政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项目库管理和工作实际,制定城市更新建设计划。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项目入库后无法按计划实施的,应适时调整,直至调出项目库。

  第十三条【调查、评估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城市更新调查、评估制度,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未完成既有建筑状况调查评估的,不得实施城市更新。调查内容为:

  (一)基础数据调查。收集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公建配套、人口、经济、产业、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地等现状基础数据;

  (二)文化遗产调查。调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

  (三)公众意愿调查。结合城市体检评估成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实施主体】按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市级、区级国有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等。实施主体应具备信誉等级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融资能力较强、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等优势。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办理土地、规划、立项、建设等手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批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当依据更新单元策划和建设计划,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科学统筹各类要素资源、相关权利主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规划方案)、安置补偿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等。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详细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第十六条【意见征询】为保障物业权利人权益,在单元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阶段均需组织开展意见征询。对多数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强烈的,在履行意见征询、协议签约等相关程序后,可优先启动。物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有较大异议,经有权部门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采取调整更新范围方式继续实施,也可暂缓实施。

  第十七条【优化项目审批流程】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充分运用并联审批、告知承诺、“豁免”清单、“正负面”清单等方式,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

  第十八条【严守底线】加强对更新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力度,落实保护措施,未开展价值评估和认定工作的,不得做出房屋征收或拆除决定。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防止大拆大建。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

  (三)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第二十条【资金利用】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由市级统筹,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海绵城市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项目形成的土地价款,可支配部分统筹用于城市更新。对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本着支持项目推进的原则,结合项目拆迁成本、运营方式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综合确定土地收入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多渠道探索】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财政投入,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更新的支持;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合理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风险防控】财政部门指导梳理债务规模、总量、性质,针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流动性、局部性、系统性债务风险,建立完善防控预案和预警分析体系。严格规范举债、偿债程序,确保合理举债、按需偿债、贷偿有序。涉及居民回迁安置、政策性贷款、债券、公益事业、财政投资、国企投资等城市更新项目,要进一步强化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实行审计全过程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采取带方案招拍挂方式的,可将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并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经营性用途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捐赠、借用等方式,将其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低效产业用地更新中,采用5年过渡期政策的,过渡期满后,符合规划的,可按协议方式补办出让;对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拆除重建、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四条【规划支持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大片区或多地块改造项目中,允许容积率进行不同地块、不同城市更新单元之间整体平衡。

  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鼓励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提高容积率。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鼓励老旧厂区转型升级,允许对原有建筑进行内部加层改造、增加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支持政策】坚持以用促保,鼓励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与周边文化、旅游、商业等现状资源有机串联;加固修缮保护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风貌、典型构件,消除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可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公开招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对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协议出租。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支持政策】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应当予以保留的房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与该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新建房屋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相关事实。规划建筑因客观原因,涉及突破日照、退让间距等规划设计规范的事项,应在不动产登记时备注。

  第二十七条【征收安置支持政策】拓展安置形式,更新过程中通过自愿参与、民主协商的方式,提供多途径选择,探索多渠道、多方式安置补偿方式,实现居住条件改善、地区品质提升。可以采用等价置换、原地安置、异地安置、放弃房屋采用货币改善等方式进行安置。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征收补偿安置且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支持政策】开辟城市更新项目绿色通道,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办理项目及各子项目用地、建设、融资等相关手续,保证项目顺利合规推进。对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用地调整、方案制定、资源配给、财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更好保障项目落地。

  第二十九条【税费支持政策】纳入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经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属于政府收回房产、土地行为的,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考核机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涉及的市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细化政策】市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行政审批、财税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三条【制定细则】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湾沚区、繁昌区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操作细则。无为市、南陵县城市更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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